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自成立以来,按照《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Y)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已经受理了WTO各成员方有关知识产权的23起案例(见表1),涉及19个不同事项,已占到自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2月底期间,WTO各成员方向DSB提起贸易争端解决案件226起总数的1/10。它表明目前WTO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以专利领域为主。
上述23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乃是指由于成员方之间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或其执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而引发的争端案件,而并非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是由于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所决定的。对于技术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仍然需要通过各成员方境内的相关立法和程序来进行。 纠纷案日益频繁
8月9日,《国际金融报》在其《涉外专利官司升温》的报道中指出,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案呈现快速增多之势。且具有如下“两多”的特点,即专利官司多和涉外纠纷多。
入世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官司主要集中在版权和著作权等方面,如今原被告争夺的焦点则大多是专利权;在不断增多的涉外纠纷中,既有外方起诉中方的,也有中方告外方的,而且结果是中外方各有输赢,然而外国公司胜诉的案例相当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入世后我国应诉西方发达国家的对我国反倾销案所取得的成绩相比较,在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权官司中,国内企业的表现远远不能令人满意。报道援引上海市政府研究中心成帅华博士的分析指出,“虽然中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已全部到位,专利审批水平和标准也已逐渐接近国际水平,但由于执法环境和处罚力度等条件限制,具体的执行结果还不甚理想。” 影响投资软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引进先进的技术。
外商在谈及投资环境时,“除反映 ‘四乱’(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官僚主义等老问题之外,有近1/4的外商痛斥日益严重的产品被假冒现象”。曾有一位研究中国大陆知识产权问题的西方律师指出,国际名牌公司用于全球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预算,其中约有1/3到1/2的款项都用了在中国。中国大陆的仿冒和盗版行为,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估计这种行为每年给国内外著名企业造成高达上百亿美元的损失,中国政府也因此少收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额。
假冒、盗版等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已使外商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直接销售额和利润损失(“强生”公司声称其成功名牌在中国无一不被假冒,这些假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竟相当于强生销售额的15%至20%。“联合利华”的洗发香波和护肤品等产品均被假冒,相当于其销售额的60%);二是企业和产品的信誉受损,企业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大代价才能消除不良影响;三是企业为保护品牌进行相关调查、诉讼和打假所增加的成本损失,尤其是后两个方面的损失,往往导致了外商企业对品牌保护的社会成本更趋高昂。这些侵权行为,大大抵消我国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所作的种种努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事实上,在技术贸易中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对技术供方有利,而且也有利于技术受方。这是因为倘若技术受方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技术供方就可能不愿意向其转让技术;或者即使实施技术转让,供方在考虑到转让后的技术有可能被受方的许多家企业所共享,从而要求受方支付更加高昂的技术转让费用,因此,受到损害的仍然是希望引进技术的受方国。 企业如何保护好
在技术引进中如何保护外方的知识产权,是技术贸易中最突出的问题。
对外国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谈判签约的过程中,除了严格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向外国专利提供保护外,还应特别采取如下措施,以保护供、受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防止外国不法商人把剽窃或仿冒他人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我国,我方企业在谈判签约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即外商专利技术持有人必须通过“鉴于”条款,确保其有效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否则,不论其条件如何优惠也不应签约,以免日后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专利诉讼纠纷之中。
为保护外方的专利技术不致于在引进后被无限制地扩散使用,我方在与外方签约时,应就该项专利技术引进后的合作范围和使用期限的问题订立明确的条款。
为切实维护外方专利技术持有人的正当权益,供、受双方在合同中通过授权条款,明确专利许可的形式,以及受方可以把利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哪些国家或地区。
在技术引进合同期满而外方专利并未超出有效保护期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专利制度的规定,与外方协商确定我方如何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问题。&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