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00 年我进入某公司工作,两年前公司有个住房奖励计划。买公司的楼可以优惠5 万,条件是工作满七年,我买了房子并且与公司签订了协议。2005 年6月公司因为虚假文件、漏税等问题被查处,停业了一段时间。在停业期间,公司没和我续签合同,也没发离职通知及退还劳动手册。
到了2006 年3 月我因为要生孩子,想拿生育保险,所以就在另一个公司工作了。 现在原公司恢复营业,要我还住房奖励工作没满七年的钱17000 元,还有是不用还的33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6000 元。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算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住房奖励以折扣方式兑现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此外,公司送了封信给我,要求我15 天内支付还未工作满七年的17000 元和个人税6000 元,我已签收该信,这是否会对我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 孙女士
A: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在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过,虽然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未续订,但是由于你与单位签有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视为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顺延。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你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话,也构成了违约。
当然是否要缴纳违约赔偿金,还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第32 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在单位停产期间,不知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如果没有,你可以据此辞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由于购房优惠不是以工资的方式支付的,而是优惠售楼的方式减免购房款的,因此不存在支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Q:我在一所大学工作19 年了,一直是临时工,也没有签合同。两年前,单位辞退了一部分人,这部分人按照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补偿。我们没被辞退的,就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给我们上了保险。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这个单位干了很多年了,都是40 多岁的人了,劳动关系一变,我们觉得很没有保障,万一被辞退了就太难找工作了,面对这样的局面,是不是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呢?而且和原单位终止合同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该得到补偿啊?
北京 杨先生
A: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目前不少单位都是通过这种用工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在法律上看,这种方式并不违法,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就可能丧失一次就业机会,因此接受不接受,应当慎重。当然,即使员工和用工方没有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之规定,在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用工方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单位终止合同的补偿问题,由于你是两年前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的,无论补偿金是否该支付,现在都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
Q:我与厂里签订了培训协议,其中有一条为“厂里保证我每周有一白天一晚上的学习时间,如果我中途退出,费用自理”,现在厂里把学习时间压缩到一个白天,我提出退出培训,厂里向我索要培训费,请问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宁波 小彭
A:《合同法》第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17 条也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培训协议无论作为一般的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附件,都应当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既然单位不能履行“保证每周有一天一晚学习时间”的义务,你有权退出培训,单位无权要求你承担培训费。否则,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