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是一名会计,于2006 年3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现在我想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当时找我谈话想留我,但我还是跟公司说想走。到现在公司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人来接我的班。请问辞职报告上去一个月后,是不是不管有没有接班的人都可以离开公司?如果不是的话,我又应该如何顺利离职?
南京 马女士
A: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履行了法定的辞职程序后,公司不应限制劳动者离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此,公司没有找到接班的人不能成为限制人员离职的理由,你应主张与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封存财务账目,完成封存后,可以离开公司。待公司录用了新的会计人员后,再行回公司办理财务工作内容的交接,以此迫使公司尽快“寻找”接班的人。
Q:现在我即将与一家公司签约,听人事部门的人说,公司会在劳动合同里根据员工级别约定不同的辞职通知期,普通员工辞职是提前30天通知单位,部门经理需提前2个月,副总经理需提前6个月,若员工违反了此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请问,劳动法里的规定是提前30天,劳动合同里这样约定合法吗?
深圳 刘先生
A:在有些省、市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脱密期”,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这个“提前通知期”就是所谓的“脱密期”。但超过法定辞职程序所规定的天数的提前通知期仅限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而非针对于全体员工。因此,对于不同级别员工规定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是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
Q:我原在一家集团的子公司工作,集团现调我到总部(外地)工作,我当时也没表示异议。但到总部后觉得很不适应,短期内又无法调回原公司。我的劳动合同是同原公司签定的。在此情况下,我想主动辞职,请问能够得到补偿吗?如何做才最妥当?
北京 王小姐
A: 原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将员工调往外地公司(此指集团总部)工作,若员工没有表示异议,应认定为同意此次针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及工作内容的变更)。但是,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没有变更,因此,该员工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因员工不能胜任该新工作岗位,经过公司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Q:我朋友在一家新公司工作,公司借某部门缺人为由欲将我朋友调到另外一个部门。这样一调动,我朋友单是工资方面,就直接从以前的2000 元/ 月降到800 元/ 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理由是缺人,实际上那个部门早就人满为患了。所以公司的态度摆明就是:你不愿意就自己主动辞职。请问:公司的调动其实是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我朋友不同意,能继续坚持留在原岗位工作吗?即使留在原岗位了,也很有可能被逼辞职,请问如何辞职才能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能获得赔偿吗?
宁波 郦小姐
A: 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约定内容。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公司虽然享有用人管理权,但不能以“某部门缺人”为由随意单方变更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单方要求变更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员工应学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与公司进行协商而不应简单地“被逼辞职”。员工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证据收集,如要求公司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将与公司的协商过程进行必要的录音等。员工有权利提出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撤回“调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