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东北那“疙瘩”成了政府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块“试验田”。增值税是我国财政的看家税种,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一直到今天,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撑起了“半壁江山”。所以,增值税改革必然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压轴大戏。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方案获得高票通过,将在2008年正式施行。下一步,就该轮到“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粉墨登场了。
我国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当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较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作为新税制体系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制度设计要与抑制投资需求过热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匹配,于是就采用了不鼓励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对象除了增值额外,还包括资本投资额,即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问题是资本投资额部分的增值税已经由上一环节的纳税人缴纳了,作为投资者的纳税人就外购的资本性资产再缴纳增值税,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限制了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热情,往大处说,不利于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此外,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通常做法。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按照国际惯例也规定有免税条款,但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却不得抵扣,这就连带提高了其产品的价格水平,不仅使我国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降低了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所有这些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之后才能解决。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一次性抵扣,如此便消除了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它优于生产型增值税的最明显之处是相对公平、中性;具有“减税”的效应,可把企业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减轻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等。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巴基斯坦、多米尼加和海地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可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早就应该改革,而且对如何改革,各界也早就达成了共识。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至今进展不大,仍然处于扩大试点阶段。东北三省一市的试点起始于2004年,至今已有3年,取得了初步的经验。最近又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扩大试点。作为“试点”来说,时间未免显得长了点,过程亦未免慢了点。
东北试点仅限于八个行业内部,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也仅限于新增机器设备等部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即只能从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试点第1年,共发生进项税额40.44亿元,实际退税27.47亿元,占67.93%,尚有12.97亿元末抵退。从试点结果看,对拉动东北地区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所以目前学官两界对东北试点大都持肯定态度,但细加分析可以看出,这个试点的作用其实相当有限。
东北试点看上去更像是推行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大像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因为,第一,认定试点企业仅占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户数的62%,有相当比例的企业被排斥在外,不仅限制了试点作用的发挥,也造成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公平;第二,有税收增量的企业,仅占认定企业总户数的45.4%,进一步限制了享受试点企业的范围,特别是不利于改革成本和社会成本较重、难以很快实现增值税增量的老企业的发展;第三,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固定资产原值将减除所含的进项税金,应计提的折旧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上升,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增值税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无法抵退,这就是实际抵退税仅占同期三省增值税收入的3%的主要原因,所以,推行试点后,很多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扩大抵扣政策的实惠,反而增加了其所得税负担,有的企业甚至提出了退出试点的要求。
增值税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其中性,避免重复课税,但这有个前提,即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广泛施行,最忌讳的就是被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使用。而东北试点恰恰没能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也就在所难免。所以其作用和意义并没有学者们评价得那么高。由此推论,中部试点的作用恐怕也是很有限的,意义并不太大。
目前增值税转型进展缓慢,还由于人们还存在一些顾虑。有人认为增值税转型具有减税效应,不适宜目前已经呈过热态势的经济形势。其实这是多虑的。近年来出现的经济过热更多的是一种体制性过热,是地方政府贷款投资的过热,财政政策在引导民间投资与消费方面的效应始终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