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以来,中共一贯主张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要求“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每一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①但20世纪60年代初,以安徽“责任田”为代表的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却在众多领导人赞同和支持的情况下由于毛泽东的反对而未能深入下去,毛泽东的个人失误也演变为全党的错误决策,本文拟对其间的原因做一探讨。
一、以中央决策为代表的主导调整措施使农村整体形势逐步好转
1960年11月以后,中共中央为解决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不断恶化的局势,继续进行了缓和国家与农民紧张关系、调整经济体制的积极探索,相继以中共中央决策的形式出台了诸如《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十二条”、“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是当时中共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毛泽东提出“实事求是年”的号召和各级组织重视调查研究的结果。因此,它体现了民主、科学决策的威力,也体现了中共中央团结一致渡过难关的集体意志和决心。尽管这些政策措施仍是在坚持“三面红旗”的前提下和人民公社基本体制框架内进行,但不能抹杀其补救全局、冲击迷误的历史进步作用,特别是农业“六十条”的制定和落实,使农村、农民被彻底打乱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以从法理的角度得以规范:一是初步改变了农村所有制问题上的混乱与矛盾状态。第一次郑州会议以来,中共中央对“共产风”问题就有过纠正,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因为“共产风”的风源,恰恰在于公社和大队的规模过大,生产队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对产品没有支配权和分配权,从而也就没有生产的管理权和指挥权。而“六十条”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实行,则使生产队基本具备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尽管“三级所有”仍保留了继续“逐级过渡”的弊端,但生产队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项权利至少在名义上是有了基本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基本生产单位的权益,部分地消除了产生“共产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经济根源。二是生产队的规模变小,便于团结和利于群众监督,同时也容易使遭受苦难后的群众产生一定的向心力。当时,生产队的规模,“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是否搭配得开、畜力是否配套等等条件确定”,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大体上是二、三十户”②。三是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极大稳定了农村社会情绪。供给制和公共食堂这两件所谓“共产主义因素”的事物,是社员与社员之间平均主义的真正源头,也是造成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心理恐慌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两项政策的取消,再加上社员可以继续从事家庭副业和自留地,不仅在集体经营之外重新获得了一定的自由,而且有了集体收入外的经济来源,这对于稳定群众情绪,提高生产积极性,逐步改善生活显然是有利的。四是集体生产责任制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制度的重新确立和完善,尽管不如包产到户有效,但在一定程度也克服了人民公社初期出现的经营管理中的混乱问题。
反观以包产到户为代表的分散经营调整的努力,尽管体现了农民的进步要求和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积极努力,也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但它的决策和实施由于条件的限制呈现出一种分散化的试验形式,也没有上升为中共中央的集体决策,当然也始终没有取得以中共中央决策形式的任何程度和任何名义的默许、肯定、支持或赞同。并且,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安徽省委、山东省委、贵州省委等又根据大会对包产到户批评的基调和1962年3月11中共中央在批转中监委关于《广西农村有不少党员干部闹单干的情况》简报的精神纷纷以省委名义做出了批判和纠正的意见或决议。
“七千人大会”后,在刘少奇主持下,中共中央把“争取快,准备慢”作为工作基点,继续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农村政策方面,总的精神就是继续给农民多一点自由,使其休养生息。这样,随着以“六十条”为代表的一系列经济调整政策的推行,以及包产到户在部分地区的试验,全国农业得以恢复,农民也初步安定下来。客观地讲,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不全是“六十条”和部分地区搞包产到户所产生的效果,这几年国家调整工农业关系、加大对农业投入等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各种政策中,“六十条”对调动生产队、社员的积极性,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更为持久,也更为重要。而对于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又是错误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中共本身来说,这一时期上至毛泽东本人,下至基层干部也开始检讨自己的得失。邓小平在五月中央工作会议上还提议对全国县以下,首先是农村的党员、干部,凡是过去批判错了的,或者基本错了的要从快地一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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