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20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目前只有20%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农民能贷到的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在3000-5000元间,5000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很难拿到。因为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物品。
目前现实是我国农村一方面信贷服务覆盖率很低,另一方面,即使覆盖到,也只能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如果要搞扩大再生产,比如深加工等所需的大额信贷需求,基本上很难满足。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必须有相应的金融支持,正规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金融支持自不待言,同时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
在中国许多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其一是农村地区,其二是中小企业。造成这一问题并非因为我国资金供给绝对数量不足,相反,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国民储蓄大于国内投资,我国实际在进行净资本输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匮乏,一是它们自己先天具有弱质性,二是中国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不断加强贷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较低的基层网点,县以下农村地区继续依赖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越来越不现实。因此,在遭受打压情况下悄悄存在的民间金融因为市场需要而发展,起到了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其外延相当宽泛。长期以来,民间金融被视为“地下钱庄”,并被冠以“高利贷”、“不合法”的帽子。然而,由于多元化市场的强劲需求,各地民间金融十分活跃。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民间金融规模已达1万亿元之巨。
民间金融不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据凤县人行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县有60%以上的乡镇企业参与过民间融资,这些企业注册资金约3亿元,其中民间融资高达9000万元,约占企业总投资额的30%。民营企业几乎都参与过民间融资,有些企业创建初期几乎全部依靠民间融资起家。在2004年全县农户借贷统计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与民间融资之比也达到了7∶3。近年来,全县民间融资年均发生额高达4亿元之多,并呈进一步上升趋势。尽管2002年商业银行实行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但由于手续繁琐,办理贷款难度较大,因而对自然人来说,民间融资有着独特的魅力。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尤其是在农村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在金融监管鞭长莫及的背景下,闲置资金自然纷纷转向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优厚的民间金融。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民间金融也具有两面性。其积极作用在于,它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解决部分生产经营、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受群众欢迎的一种信用补偿机制。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使闲置、游移的资金得以重新配置与调剂,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了拾遗补缺、取长补短的作用。民间金融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在我国各种经济成分高速发展,在党中央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民间金融利中有弊。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民间金融经常被列为公共安全隐患而遭到打击,只能以隐蔽形态在“地下”生存,缺乏有效监管和外部约束的“地下金融”必然“藏污纳垢”,有的蜕变为带有金融诈骗的组织,造成许多纠纷。
民间金融的弊端根源在于缺乏监管的“高息”所引发,解决办法是摘掉其“地下帽子”承认其合法存在,进而对其利率进行调控。
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是近乎分割的,因而作为金融市场核心因素的资金价格——利率在两个市场表现不一致也在所难免;即使在民间金融市场内部,由于其自身隐蔽、分散的特点,利率也是五花八门,高低参差不齐。
根据利率的由低到高可以将民间利率分为三种情况:零利率或低利率、中等利率、高利率。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在以互助互济为原则的借贷形式上,即借贷本身并不是完全为了获取利息,而是为了相互帮助应付生产和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如季节性的生产资金调剂,建房、婚丧嫁娶等。实行低利率或零利率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是友情借贷、某些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高利率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利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