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资本市场以及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深化改革试点以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农信社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相当多的农信社对信息披露十分陌生,工作中无从着手。为顺利推进农信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特别是避免我国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走过的弯路,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信息披露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一、信息披露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披露VS不披露
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则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旧车市场模型证明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为了实施有效监督、降低代理成本,股东、监管当局等利益相关者作为委托人必然会要求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通过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地避免各种失信行为,并且有效地将市场上的好企业和坏企业区分开来。正因如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资本市场最为典型。证券法律制度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其经济学原理则来自于得到业界广泛认同的“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层面看,信息在证券市场运作和功能发挥过程中都处于中枢地位,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直接决定了市场的有效性和有效程度。
农信社一方面有着人数众多的社员(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还有着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特征,外部利益相关者要自行获得企业的重要信息要么困难很大,要么成本极高。因此,要求企业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是必然的。所以,农村信用社要有一个积极正确的认识,自觉地按照监管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二)强制披露OR自愿披露
农信社需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是由其自愿、自主选择进行披露,还是提出一系列强制披露的要求呢?按照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农信社的管理层似乎有较强的自愿披露重大信息的动机,以使自己区别于市场上其他的企业。然而事实上,由于农信社的管理层是行政式任命,不由市场和社员(股东)选择,市场约束的作用有限,因此,垄断企业的信息,保持“风平浪静”更有利于管理层加强其“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能,管理层对信号的发送有着强烈的选择性,凡是不利于己的信息将会尽量地屏蔽,而为了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用内幕交易获利,管理层还有披露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信息的冲动。因此,放任自流的自愿披露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相对来说,强制信息披露对于市场发展具有诸多的积极作用。一是节约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信息传输机制。二是通过要求企业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三是使投资者更容易识别劣币和良币,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四是保证了监管者进行高质量的信息监管。由此可见,政府必须有效的介入市场,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违规处罚为辅助的市场制度,形成足够的信息流量,提高市场的效率,弥补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机制失灵。所以,对农信社进行强制信息披露是完全必要的。
(三)真实披露PK虚假披露
企业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也是衡量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标准。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真实披露PK虚假披露(PK:players kill,游戏术语,二选一),总是虚假披露占上风,企业及其管理层从中获得各种巨大的利益,公众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我们必须分析虚假披露发生的机理,避免在建立和完善农信社的信息披露制度时重蹈覆辙。
首先分析管理层。在此我们假设管理层是理性的,有披露利己信息的偏好,凡是损己的信息,都有隐瞒真相、虚假披露的动机;此外,也可能直接做假,使己获益。以下我们就只分析管理层在面对真实披露会受损而虚假披露将受益的情形下,何时会采取虚假披露。
设管理层的披露行为集为T, |